动物检疫证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铁路运输动物的,应当提前三天申报;公路、水路运输动物的,应当提前24小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