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多少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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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深圳发生了一起“史上最贵狗案”。 一条普通的泰迪犬,在公园玩耍时,突然窜入一辆保时捷卡宴车内。 主人跟在后面,想将爱犬拉下车,不料,汽车启动后直接将小狗碾死。车主随即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发现,车上坐着一位女士正在痛哭…… 随后,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即车主)要求被告(小狗的主人)赔偿39万余元(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部赔付),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百项费用。 被告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拒绝全部赔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1.8万元。

其实,类似这样的“狗祸”案时有发生,只是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没有达到车损的程度,因此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2016年10月,浙江杭州一名女孩带自家金毛犬到公园散步时不慎丢失。女孩及其父母多方寻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主赔偿各项损失47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宠物狗于2016年10月在杭州某公园内丢失。之后,原告家人及朋友到处寻找,但因缺乏线索,直至起诉之日,该宠物狗并未找到。 为此,原告主张因找寻宠物狗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快递费等共计47500元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对顾客陈小姐所购买的宠物负责到位并确保其安全,但被告提供的视频显示,其店铺内外并无陈小姐所购的宠物狗,故可以认定是被告店中其他宠物狗致陈小姐的宠物狗丢失。

虽然被告辩称,其已将陈小姐购买的宠物狗予以拴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法院确定被告对于他人的涉案财产(即陈小姐的宠物狗)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被告在提供保管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小姐的宠物狗丢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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